一、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烧、*炸、腐蚀、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采用特殊防护设施与措施的货物。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 450L、净重不大于 400KG 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院第591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4、《*花*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5、《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质检局2012年第30号)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
1、出口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
(1)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3)原质检局的技术规范、标准;
(4)贸易合同中高于上述规定的技术要求。
2、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3、对出口列入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的危险货物,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通关流程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
一是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详情请参照——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是向所属海关申请办理包装生产企业代码,详情请参照《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15号);
三是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或自行向海关报关,申请出入货物包装检验(少部分产品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需要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详情请参照“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第二款);
四是预约并接受海关现场查验,取得《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
五是接受海关后续实施的周期性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