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体经营者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经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先到主管国税局报送相关资料递交申请,市局审批后,主管国税局通知申请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
三、审批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第九条: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2、《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个体经营者经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不含180万元)以上的。
(2)按照《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为统一规定进行核算、记账,依《征管法》规定设置的账薄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账簿,能如实反映货物的购进、生产、销售等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的。
(3)采取查账征收税款已有一定时期,能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包括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等。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程序,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层报省局核准后,由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盖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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