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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国有企业管理制度金融投资自主经营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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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投资自主经营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金融投资板块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负责人及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工作积极性,增强项目的经营和盈利能力,完善投资项目团队的激励,实现权责统一,树立科学经营观念,控制子公司费用,保证利润产出,以达成集团公司的整体目标,充分实现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互利互赢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投资业务板块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实施的投资项目激励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严格投资项目的业绩考核,明确考核目标,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激励;

    2.坚持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相一致,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结合、风险与收益对称;

    4.各项激励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权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负责监督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一切状态予以总体的管理与控制,并集对子公司项目投资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子公司运营业绩进行核算,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子公司整体运营的考核。

    第五条 子公司采取自主经营的经营管理方式,在完成集团公司规定利润的基础上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超额利润分配和投资项目激励奖金,并承担因子公司管理缺失和投资失误而造成经营亏损之责任。

    子公司可使用集团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集团公司按照年化8%收取资金占用使用费。

     

    第三章 考核与激励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作为对子公司考核与激励工作的管理机构。

    薪酬考核委员会对集团董事会负责,行使如下职权:

    1.审核子公司整体年度经营业绩;

    2.制定年度超额利润奖金提取比例和具体分配方案;

    3.审核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提交的项目业绩目标;

    4.审核投资项目的实际经营业绩;

    5.确定投资项目激励奖金提取比例;

    6.制定投资项目激励奖金提取与分配的具体方案,并办理相关方案的审核、实施工作;

    7.负责与子公司考核、投资项目考核、激励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超额利润考核及分配

    第七条 子公司完成集团公司规定的利润任务后,集团公司拿出超额利润的10%,不超过50万,对子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方式由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并报集团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超额利润奖励每年度年底,以激励形式进行发放。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考核

    第九条 投资项目考核的内容包括:

    1.投资项目的经营及盈利情况;

    2.投资项目经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十条 投资项目的经营及盈利情况,包括日常经营盈利的情况及其他方式实现盈利的情况,即:

    1.日常经营盈利的情况,指投资项目通过日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盈利;

    2.其他方式盈利的情况,指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自身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如股权出售)所获得的盈利。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经营及盈利目标,由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负责拟定,经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董事长签署后确认。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日常经营的盈利目标的拟定:

    1.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应在项目整体开始前提交项目整体经营盈利目标;并于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后15日内,拟定项目当年度经营盈利目标。

    2.其他投资项目,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后15日内,拟定项目当年度经营盈利目标。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自身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如股权出售)时,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于提交整体处置方案的同时,拟定相关的盈利目标。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项目日常经营的盈利情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薪酬考核委员会组织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结合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进行,对该投资项目上一年度盈利的实际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自身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如股权出售)所获得盈利的,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由薪酬考核委员会组织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结合公司年度审计结果,对于公司实际的盈利情况进行核算和审核。

    第十六条 前述盈利情况经薪酬考核委员会初步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董事长最终审核确定,作为计算投资项目激励奖金的考核基础。

     

    第六章 投资项目激励奖金

    第十七条 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公司从项目成员自主开发的投资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2%作为项目成员激励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对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及项目核心团队成员进行激励。(母公司操作的项目有无次规定)非项目成员自主开发投资项目,作为承接集团投资任务,不作为激励奖金提取分配,只作为基础薪酬的任务考核。

    具体激励奖金的提取额度,由薪酬考核委员会在各区间根据项目性质和具体情况拟定,并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确定。

    第十五条 当投资项目实际盈利与预期盈利目标的比值在100%及以上时,允许全额提取激励奖金;比值在80%及以上,100%以下时,按比值×激励奖金计提激励奖金;当比值在80%以下时,当期不提取激励奖金;比值为负数(亏损)时,因项目人员违规、渎职等主观原因所致,公司依法涉事追究人员经济责任,影响严重时直接移交司法。同时,参与项目的各级主管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从投资项目日常经营的盈利中提取激励奖金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产生收益后按会计年度提取计算进入账户累计,至项目完结后的年底进行总体发放,但本办法另有规定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自身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如股权出售)获得盈利的,依据本办法应提取的激励奖金进入账户累计,在相关权益处理完毕后(如股权完成过户、股权转让的收益部分已经收到)的年底进行计算、提取并发放,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的经营及盈利情况同时符合如下的标准的,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提取并发放投资项目激励奖金:

    1.完成集团公司制定的经营或利润任务;

    2.投资项目的实际盈利结果达到预计盈利目标的80%及以上的;

    3.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行政、刑事违法行为的;

    4.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未发生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不良事件。

    第十八条 从投资项目日常经营的盈利中提取激励奖金的,如该投资项目以往年度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在核算盈利指标时应先自当年度该投资项目利润中扣除以往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并以扣除亏损之后的部分作为当年度的实际盈利结果,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激励奖金的实际提取比例。

    第十九条 从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日常经营的盈利中提取激励奖金的,须在该项目整体盈利结果到达预计整体盈利目标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以往年度该项目的日常经营盈利计算、提取并发放投资项目激励奖金(若有)。

    第二十条 非公司全资持股的投资项目、以及公司参股的投资项目,在计算相关盈利目标和结果时,均按该投资项目的整体盈利目标和成果、乘以公司所持有的该项目的权益比例(如股权比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发生如下情况时,公司可对已按前述规定、及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所确定的投资项目激励奖金进行调整:

    1.若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会计差错或其他原因,导致对投资项目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项目激励奖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进行调整的当年计算项目激励奖金数额时做补提或扣减,若当年计提的项目激励奖金不够冲减差额部分,则相应的收回或冲抵激励对象的薪酬;

    2.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自身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如股权出售)获得盈利的,如处置所得的对价款项(如股权转让款)是分期支付的,则原则上相应的投资项目激励奖金(若有)也应按比例分期发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前述对价款项无法全额收回的,则公司应对该投资项目激励奖金进行调整,未发放的部分不再予以发放,已发放的多出部分,应缴回或从薪酬中相应扣划。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激励奖金的发放对象包括:

    1.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核心骨干员工;

    2.为投资项目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司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3.其他为投资项目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3.任职期间内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或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侵占公司财产、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5.未经同意、擅自终止与公司(包括项目公司)的劳动雇佣关系的,或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被公司(包括项目公司)辞退的;

    6.经集团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或集团董事长审核未通过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激励奖金可采取如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放:

    1.以现金或物质奖励的形式发放;

    2.用于支付激励对象进行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学习、培训等费用;

    3.指定用于购买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投资项目激励奖金的,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项目激励奖金用于指定购买公司股票的,相关激励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同时,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股票、证券交易所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集团董事长审查。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盈利成果经集团董事长审核确认后,薪酬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初步确定该投资项目当期激励奖金基数的实际提取比例、总额。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当期激励对象的范围、各激励对象应发放激励奖金的基础比例,由投资项目负责人负责初步拟定,并报送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条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由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当期投资项目激励奖金提取与分配的具体方案(初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该投资项目当期激励奖金的实际提取总额;

    2.结合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各激励对象的具体发放比例、数额;

    3.激励奖金发放的形式;

    4.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前述方案确定后,报送集团董事长审核。集团董事长对于当期投资项目激励奖金提取与分配的具体方案(初稿)提出意见的,薪酬考核委员会、投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董事长的意见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对前述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形成定稿。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激励奖金提取与分配的具体方案(定稿)经集团董事长审批确认,并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照前述方案的内容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激励奖金额提取和发放手续,并同时将方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终止本办法的实施;

    1.因政策变化,投资项目考核与激励无法实施的;

    2.集团董事长终止本办法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后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审批核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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