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期限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依照本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本法对一般合伙人承当职责的方法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职责。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好的出资方法、数额和缴付期限,实行出资义务。
三、书面合伙协议的内容
1、合伙企业的称号和首要运营场所的地址;
2、合伙意图和合伙企业的运营范围;
3、合伙人的名字及其居处;
4、合伙的出资的方法、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管方法;
6、合伙企业业务的履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闭幕与清算;
9、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