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客服一:
    客服二:
    客服三:
    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总公司:东莞南城国际商会大厦308
    深圳公司:深圳龙华金銮时代大厦913
    莞城公司:莞城区广信大厦A座602室
    万江公司:万江区街道鑫源大厦302
    大岭山公司:大岭山镇上场路11号
    厚街公司:厚街镇莞太路时代大厦501
    虎门公司:虎门镇工贸大厦A座804室
    长安公司:长安镇名店大厦3楼310室
    松山湖公司:松山湖园区研发五路
    大朗公司:大朗镇大朗商会大厦401室
    常平公司:常平百司汇商务中心1507
    塘厦公司:塘厦环市西路广盈大厦706
    凤岗公司:凤岗镇凤岗商会大厦710室
    桥头公司:桥头莲城联合街一巷28号
    石排公司:石排向西大道嘉盛大厦701
    道滘公司:道滘镇大鱼沙新正街11号
    广州公司:广州南沙丰泽东路106号
    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00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消息,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印花税、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等相关新规,下文将为你详细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政策要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一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发布《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和《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一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公告》明确了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和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以及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公告》共两部分8条规定,对以下征管和纳税服务事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包括对印花税据实申报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申报操作的方式,纳税期限确定的原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代理人扣缴印花税以及其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要求,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的要求;二是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程序等。《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一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一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公告》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众号

    上一条: 东莞市企业不征税与免税的区别和范围
    下一条: 东莞生产企业出口哪些货物劳务可以免抵退税
     
     
    公司注册网 工商注册网 东莞公司注册 东莞注册公司网 香港公司注册 东莞代理记账 东莞代办执照 深圳注册公司 东莞集群注册 申请一般纳税人 东莞会计代理 注册公司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公司注册 | 税审报告 | 代理记账 | 审计报告 | 企业验资 | 申请一般纳税人 | 企业增资 | 财税咨询 | 注册香港公司
    © 辰信会计网   www.4006668052.com   版权所有 禁止转载  广东辰企易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总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308 © 
    ©  辰信会计管家    辰信集群注册  辰信商标代理    辰企易办企服  粤ICP备2021109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