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简言之:
免: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销项税额)。
抵: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额准予参与内销应纳税额抵扣。
退:退还进项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
一、适用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包括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这里的“报关离境”,是指实际离开中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
有些货物虽不完全符合上述出口货物条件,但按相关规定,可以按视同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适用免抵退税的劳务范围
这里所说的“对外提供加工修修配劳务”,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总结: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包括: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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