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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注意事项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06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那么,针对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我们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不能计算为当期亏损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

     

    二、企业清算时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因此,企业清算时,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

     

    三、法人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

     

    四、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项

     

    五、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六、特殊性税务重组中被分立企业亏损额可按规定分配给分立企业弥补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项

     

    七、特殊性税务重组中合并企业可按规定计算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

     

    八、税务机关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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