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涉化工行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认证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
为加强涉化工行业的管理,根据市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决定从即日起对我市涉化工行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认证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涉化工行业市场主体的范围认定
经营范围中有生产、销售(零售、批发)、运输、仓储化工产品(含使用具体化学品名称申请)的市场主体。危险化学品以及成品油经营类市场主体除外。
二、实名认证具体做法
1、上述企业办理新设或新增相关经营范围登记业务时,要求全体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到窗口填写“实名认证卡”(附件1),进行实名认证;
2、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以上业务时,需先到窗口实名认证,由分局工作人员登录“全程电子化子系统”,进入“预警系统——化工企业白名单管理”栏目上传被认证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照片;
3.上述人员不能到场实名认证的,应当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确认。
三、其他要求
现涉化工行业市场主体需每月向公安部门提供台帐报告,各分局在受理相关涉化工行业市场主体业务时,要了解该企业是否实际经营化工业务。
如果没有实际经营,要求其删除或不增加相关经营范围;如确有经营,需了解是否属日用化工产品相关经营项目,如果属于则具体项目应明确表述为“日用化工产品”,如果不属于则如实登记。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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