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市场不断变化,香港公司成立后总会碰到波折,因经营不善而被市场淘汰的香港公司也有很多。那香港公司因经营不善,又资不抵债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香港公司管理条例第228A条,若香港公司资不抵债时,在可预见的将来无力偿还债务,则香港公司必须立即清盘。
一、什么样的香港公司适合做资不抵债清盘
如果香港公司的债务大于资产,而香港公司不想继续运作,且又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由该香港公司的董事,进行香港公司的资产抵债清盘程序。
二、资不抵债清盘的程序
1、 香港公司必须举行股东大会,并需由占有75%股份的股东同意清盘决议。
2、该清盘决议须经香港公司董事会通过。
3、授权一名香港公司董事负责清盘程序。
4、在决议通过后的3天内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有关文件,否则将视为决议无效。
5、委任一名律师或执业会计师为该香港公司的临时清盘官。
6、刊登宪报。
7、在决议通过后的28天内,召集所有的债权人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决议通过后的7天内刊登第二次宪报及通知所有债权人进行相关登记。
9、变卖该香港公司所有有资产,香港政府收取行政费,再按优先次序偿还给债主,但在每一笔债款偿还时都需要缴纳印花税。最后,清盘官做一份声明文件递交香港政府部门。声明文件必须详细说明该香港公司资产数额,变卖数额,是否由盈余,递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在没有人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清盘官才可以进行下一步。
10、按优先级顺序支付债务;
三、相关债务偿还优先次序
香港法律规定,香港公司清盘行政费拥有最高优先权。其次,如果该香港公司名下的房产曾抵押给银行,那这栋房产变卖后,香港银行先获得赔偿。第三优先次序的对象是香港公司的员工。第四为供货商,第五为普通的借贷,第六为董事的借贷,最后到股东的借贷。如果同级的优先次序,就按债务的比例划分。如某间香港公司欠A供货商30万港币,B供应商20万港币,C供货商10万港币,有12万港币的资产去偿还,则偿还A为6万港币,B为4万港币,C为2万港币。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该香港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支付清盘官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委任负责香港公司清盘程序的董事也不能放弃职责。因为该董事宣布誓时曾经签署相关文件,承诺一切遵守公司注册处的法规,因此董事必须完成香港公司清盘行政上的责任,无法推卸,要结束香港公司就必须清盘。并且清盘是处理行政上的责任,并非是处理对外债务问题,香港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到资产清盘为止。但负责清盘程序的董事,需要对清盘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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