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作为商业实体,自然有其生命周期。从公司的注册到运营和维护,再到完成商业使命后的注销,都必须在香港公司管理法规框架下进行。而香港公司在完成商业使命后,在撤销公司注册前,必然需要对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进行清算赔偿、对拥有的资产进行分配,以便结束公司的债权债务责任,因此就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盘。
香港公司清盘工作,从实际业务方面理解,可以视作内地公司的资产清算。根据香港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香港公司的清盘可分为自动清盘和主动清盘。
1、股东自动清盘
是指公司股东通过发起公司清盘申请,并指定专门的“清盘人”(必须为执牌会计师或律师)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点核算,并将这些资产以股权、债券占比进行分配,用以了结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责任。而股东要发起清盘行动,必须得到绝大多数股东的同意,同时公司资产总额足以偿还债务责任,且公司需要拥有完整的公司账簿记录,以证明公司资产确能足额偿还相关债务。
2、债权人清盘
相对于自愿清盘的和风细雨,债权人清盘则更为激烈一些。当公司债权人发觉该公司无力偿还所欠债务时,即可向公司发起清盘结算要求,避免因公司持续消耗资产,而进一步扩大债权人的损失。同时,在债权人发起清盘时,会委任一名“清盘人”(必须为执牌会计师或律师)全权负责公司清盘工作。
3、强制清盘
从“强制清盘”中的强制二字,就可看出这种清盘方式的严厉。通常在香港公司所有资产已经无法达到偿还外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则会发出强制清盘命令,并制定“清盘人”监督并负责清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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