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经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研究,决定建立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党委会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互衔接协调的主要形式和重要渠道,是集团公司实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主要途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成员由集团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董事、集团公司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集团党群建设部、集团风险审计部、集团综合管理部等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由主持人确定的其他人员可列席党政联席会。
第二章 议事程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不定期召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 持。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而又必须召开的会议,由 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并在会前通知所有参会人 员。
第四条 对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完成必要的论证程序。
(一)涉及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应当 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涉及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 奖惩等问题,应当先由相关领导交换意见,提出初步意向, 征求提名委员会相关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 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应当听取企 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 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由党群建设部负责组织,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由党群建设部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如有材料须同时送达。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参会人员到会才能召开。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和总经理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表决议题,可以根据不同事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参会人员一人一票,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于存在严重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由党群建设部和综合管理部分别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和议题表决结果等。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由党群建设部和综合管理部分别负责保管,不得随意涂抹和修改,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九条 党群建设部负责将会议内容整理成会议纪要,经党委副书记核签后,由党委书记(董事长)签发。 查阅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时,需经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批准。
第十条 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政联席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后,党群建设部负责将会议内容向缺席的参会人员通报。
第十一条 公司以党政联席会形式对本规则规定议事 范围内的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作出 决策。
第十二条 不具备召开党政联席会条件且需要进行决 策时,可以通过联签的方式决策。各参会人员均应明确签署 意见,党委书记(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签署结论性意见。 意见签署完毕即可执行决策,若存在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联签文件作为决策记录存档备查。联签事项必要时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补议。
第十三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或少数党委委员可以临时决定或以通讯方式交换意见后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并按照程序提交党政联席会予以补议。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意见负责。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主要议题内容: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招标采购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 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
(三) 重大投资项目。
(四) 应当向股东方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十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 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章 决策方式
第二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均应通过党政联席会实现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董事会成员及集团经营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第五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党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及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做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政联席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党政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三十二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集团公司上一级领导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三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三十七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七章 决策监督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下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凡此前制定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本议事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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