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业绩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团结、高效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合理分配薪酬,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业绩考评坚持内部公平和业绩导向原则,根据考评内容、相关程序严格业绩考评,根据评分标准认真统计汇总,确保业绩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绩效考核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业绩考评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业绩考评方案及结果进行审批,确定业绩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五条 成立业绩考评工作小组,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人力资源部、政治工作部和各单位绩效考核专责人员组成。业绩考核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公司员工业绩考评方案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业绩考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解答员工争议。
第三章 业绩考评得分计算
第六条 对每位员工从行为规范、劳动纪律、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责任心、执行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分4个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分别对应考评得分10分、8分、6分和4分。
第七条 管理人员考评得分为管理人员互评得分的加权算数平均数(详见测评对象权重一览表)。
第八条 区队管理人员考评得分计算:管理人员考评得分占60%,本区队工人考评得分占40%。
第九条 区队工人考评评分标准:区队管理人员对工人的业绩考评得分占40%,工人之间互评得分占60%。
第四章 业绩考评对象
第十条 公司领导业绩考评对象:公司机关中层干部、两矿副总师及以上干部、铁路筹建处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公司机关中层业绩考评对象:公司机关中层干部、铁路筹建处班子、铁路筹建处中层干部、公司及铁路筹建处一般管理、两矿副总师及以上干部、两矿中层干部。
第十二条 公司一般管理业绩考评对象:公司机关中层干部、铁路筹建处班子、公司及铁路筹建处一般管理、两矿中层干部、铁路筹建处中层干部、两矿一般管理和机关工人。
第十三条 铁路筹建处班子业绩考评对象:公司机关中层干部、铁路筹建处班子、公司及铁路筹建处一般管理、铁路筹建处中层干部、两矿副总师及以上干部。
第十四条 铁路筹建处中层干部业绩考评对象:公司机关中层干部、铁路筹建处班子、公司及铁路筹建处一般管理、铁路筹建处中层干部。
第十五条 铁路筹建处一般管理业绩考评对象:公司机关中层干部、铁路筹建处班子、公司及铁路筹建处一般管理、铁路筹建处中层干部。
第十六条 矿副总师及以上干部业绩考评对象:公司机关中层干部、铁路筹建处班子、公司一般管理、两矿副总师及以上干部、所在矿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
第十七条 矿中层干部业绩考评对象:公司机关中层干部、公司一般管理人员、所在矿副总师及以上干部、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
第十八条 矿一般管理业绩考评对象:所在矿中层干部、一般管理和公司一般管理。
第十九条 机关工人业绩考评对象:公司及铁路筹建处一般管理、机关工人。
第二十条 区队(科室)员工业绩考评对象:所在区队管理人员、所在班组工人。
第二十一条 区队(科室)管理人员业绩考评对象:所在区队管理人员及工人。
第五章 业绩考评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员工的业绩考评结果作为薪酬调整、岗位调动、推荐考察、职务任免、干部储备、竞聘上岗、外出培训、评先推优和合同续签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业绩考评结果连续两次在同级人员中排名前3名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在原薪档的基础上提高1档,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下一次业绩考评结果公布时(岗级变动时恢复正常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管理人员业绩考评结果在同级别中当年排名倒数后3名的或两年内排名均在倒数后6名的,由所在单位召开负责人办公会议,研究降级、调岗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工人业绩考评结果在同单位中当年排名倒数后5%的或两年内排名均在倒数后10%的,由所在单位召开负责人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降级、调岗、解聘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