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以来,最容易被问到一个问题就是公司成立时,我应该以什么方式出资?今天就《公司法》中的一系列规定来告诉大家,到底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出资方式的规定
1.一般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并非任何东西都可以用来出资,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
【特别提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是劳务!
2.股权出资
股权也可用于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 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 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 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 价值评估。
3.债权出资
债权也可用于出资,根据公司登记机关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 已履行对应义务, 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2)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
(3)列入经法院批准的 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
【特别提示】债权出资目前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 “债转股”。
4.评估作价
《公司法》规定对 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应当 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未依法评估作价的, 公司、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 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评估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特别提示】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 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
1.以需要登记的财产出资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 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 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 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资人以前述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 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 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提示】概括一句话:前期虽有瑕疵,后期积极补正的,以交付财产之日作为认定享有股东权利之时。
2.瑕疵土地使用权出资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出资人以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 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 未办理或者未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公司不知道出资人无权处分的,根据《物权法》规定,该财产评估作价合理,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交付给公司的,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原所有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特别提示】如不构成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有权取回财产,应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
4.以非法所得出资
出资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处置股权,以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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