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将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业务纳入产权市场交易,与之前存量股权转让业务有所不同,增资扩股中的投资方和融资方的战略合作等非价格因素也是达成交易的重点关注对象,同时公开交易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所有类型增资,使交易方式和风险防范亦有所差异。本文就增资业务的操作流程要点和法律风险进行梳理。
一、增资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32号令等有关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和增资交易规定,结合国内主要产权交易机构要求,企业增资主要分为前期工作、进场增资交易和交易变更三个阶段。
(一) 前期工作
增资前期,企业应做好增资可行性研究、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制定增资方案、法律调查和履行内部决策等审批程序。
1、做好增资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增资方案是对企业增资工作进行统筹计划安排的说明性文件,内容一般包括:(1)增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2)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3)增资行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4)增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5)增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等处理情况;(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未来股权调整退出条件;(8)企业增资涉及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后续工作方案;(9)企业增资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2、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履行决策批准程序。按照32号令的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开展增资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增资审批或决策程序。
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增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5、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增资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或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需)。
6、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7、涉及企业增资行为的其他工作。
(二) 进场增资交易
进场交易主要包括:受理增资申请、信息披露、公开征集意向投资方、择优选定投资方、资金结算与出具交易凭证等。其中重点关注:
1、信息披露。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参考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企业增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3)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4)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5)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6)募集资金用途;(7)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8)投资方的遴选方式;(9)增资终止的条件;(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其中如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增资方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应予以披露。涉及上市公司的也应按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企业增资信息披露中,增资企业不得对业绩、股权回购价格作出承诺。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增资企业不得变更信息披露中公布的内容,确需调整或补充披露信息内容的,应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2、公开征集意向投资方。投资方有意投资的,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投资申请。提交材料主要包括:投资申请书,投资意向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章程,拟参与增资的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意向投资人资格确认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说明。
3、择优选定投资方。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遴选。投资方选择确定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将增资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有关各方签订增资协议。
(三)成交阶段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增资凭证、对外公告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产权登记。
二、增资交易中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和产权交易机构实践经验,企业增资交易中,可重点关注以下法律问题。
(一)保障有限公司原股东优先增资权
按照《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在国有企业增资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保障公司原有股东的优先增资权。具体内容,可参考《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一文。
(二)保障股份公司交易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股份有限公司在定向增资发行股票时,增资方案的设计和最终定价中,应确保本次增资发行的同类股票投资人以相同价格购买,并享有同等权利,否则可能因违反《公司法》规定而无效。
(三)注意增资和国企混改中重点监管情形
由于国企混改是以增资业务为基础,同时涉及投资、退出、转让、融资、投资再退出、融资再投资等各方面,产权市场在承接国企混改服务工作中有一定优势。如2017年2月16日,中核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一批混改试点企业,拿出66.6%的股权依托产权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达12亿元。产权交易机构在承接增资交易业务中,也需要注意是否构成“改制”,这可能会涉及到《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定的更为严格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在具体交易业务过程中,应予特别注意防范:
1.故意规避增资交易进场交易,如通过原有股东转让少量股权或是债转股等,使某一个主体成为“老股东”,再实施老股东增资,以规避增资进场,进而失去标的企业控制权。事实上,对于非挂牌增资和非公开增资,应符合32号令第38、45、46条规定,包括无需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增资和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两种情况。
2.通过开放性公告直接确定增资交易结果,此种方案存在违规风险,不建议使用。而对于部分增资和转让同步进行的项目,需要做好研究,严格按照32号令公告和信息披露(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并组织交易,确定结果。
(四)注意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增资交易中,增资方案要做好职工民主程序与劳动关系处理、合法合规审核、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等相关工作,否则可能难以获得审批部门通过。
如增资交易涉及向职工增资情形,应符合当前政策法规规定,要遵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等对职工持股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小结
由于增资交易涉及金额大,且多与国企混改糅合,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多风险点,部分产权交易机构也欠缺相关业务实践经验,因此交易双方主体在交易方案设计时应予注意,可委托专业人士对增资人业务情况、增资人公司治理情况、增资人财物状况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结论、投资价值分析及投资风险提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方也应积极和监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沟通,审查交易主体资质、审批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防止出现交易不能或者交易后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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