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整理。
纳税调整附表中,部分附表只要发生有关事项,无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均需要填报相关表单。包括《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变化内容:将原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调整明细表》名称变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提醒】正确填写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平均值
“103 资产总额”和“104 从业人数”栏次填写全年季度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103 资产总额”金额单位为“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变化内容:调整“203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在“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 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调整“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 政府会计准则”。
【提醒】营业利润填报规则的特殊情形
当《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108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 年版)”勾选“是”时, 第10 行“ 营业利润” 不执行“ 第10 行= 第1-2-3-4-5-6-7+8+9 行”的表内关系,按照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提醒】纳税人在损益类附表中填写的数据,如属于纳税调整类附表中发生即填报的类型,通常应当同步填写相关附表,并对数据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审核。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变化内容: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在第39 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用于填报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注意事项:第39 行“(三) 特殊行业准备金”: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调整项目第39.1 行至第39.7 行(不包含第39.3行)的合计金额。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提醒】视同销售业务纳税调整部分适用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条件,会计未核算确认收入、成本,或会计核算确认金额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进行填报调整,若会计已进行处理,且与税收确认金额一致,不存在税会处理差异无需填报。
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税收金额”列以负数形式填报在“纳税调整金额”列。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提醒】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在本表调整: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跨年度收到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准确填写: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要求按“应付”日期确认收入,两者存在差异,需要在此填报。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部分投资收益相关调整不填写本表。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提醒】纳税人如填报了申报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而未填报本表,需要核实是否存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事项。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提醒】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提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次填写计算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列次填报当年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注意审核与收入类表单相关数据的逻辑关系。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 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18 号)。变化内容: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2 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
注意事项:第7 行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第8 行至第10 行“项目”,纳税人在以下事项中选择填报:1.扶贫捐赠;2. 北京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3.杭州2022 年亚运会捐赠;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
【提醒】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
变化内容:新增第10 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 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 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 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注意事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其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填入第11 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提醒】当《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中填写第12 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时,即该企业应实际持有固定资产,需确认是否勾选并正确填写本表。
如纳税人在预缴纳税申报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本表填写相关数据。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相关政策,纳税人在资产投入使用的下一个月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变化内容: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口径。将第1 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 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 行“贷款损失”。
注意事项:第1 列“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含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第18 行“1.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1、《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发生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变化内容:表单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缩减填报范围,仅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同时,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将相关行次简并、优化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注意事项: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 均需填报本表。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25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
变化内容:新增了第5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 年”;更新了“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纳税人可以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提醒】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不同的企业类型对应不同的亏损结转年限,所有代码必须且只能选择一项。
纳税人“弥补亏损企业类型”选择“200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时,需确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已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弥补亏损企业类型”选择“30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210-1_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是否已填写有效编号。
第9 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参与计算时添加绝对值符号。第10 列、第11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数据以正数表示。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本表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 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提醒】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将该时间填入第6 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
变化内容:新增“线宽小于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修改第10 行至第12 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报。
【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第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变化内容:新增第28.2 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28.3 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填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优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新增第28.4 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下级行次,适用于填报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增加了第32 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行次,适用于填报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
【提醒】填报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需在《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21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填写有效的证书编号。
填报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206 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类型”对应代码。
填报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享受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须同时勾选“20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类型”。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均需填报本表。
【提醒】是否已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 号)。
变化内容:精简表单内容,数据项由22 项压减至11 项。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提醒】注意审核填报行次与基础信息表是否匹配。若《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00)“203-1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应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 行。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
变化内容: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适用于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提醒】第6 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税款”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本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 号)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提醒】“三项因素”数据所属年度是否正确:表内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为各分支机构申报所属期上年度数据。
分配比例合计数是否正确:表内所有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合计数应为1。
“应纳税所得额”数据是否正确填写:本表“应纳所得税额”应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表A100000)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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