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问题
1答: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不同,不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操作,只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就可以进行申报操作。
录入基础信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模块,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写基础排污信息保存后,填写对应附表,保存后就完成了基础信息录入。
2.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入后,每次都需要填写/修改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中信息后,才可以进行申报吗?
答:不是。
“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在第一次录入完成后,如果未发生排放口、污染物、执行标准等基础信息的变更,则不需要每次填写/修改。通过【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进入后,可直接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进入申报数据填写页面,填写排污数据后即可保存并进行下一步操作。
3.按次申报的,可否直接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进行申报数据填写?
答:不可以。
按次申报的,需要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模块,填写表头部分信息,在“按次申报”下拉项选择“是”,保存后,才可以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进入申报页面,填写申报数据并根据提示完成申报。
4.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中的附表?填写哪张附表?
答:需要填写附表的情形:(1)基础信息表主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需采集附表“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2)基础信息表主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噪声的,需采集附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3)基础信息表主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固体废物的,需采集附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4)基础信息表主表“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的,需采集附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5.目前,“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的,采集基础信息时和其他方法有什么区别?
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的,按照现模式,需要填写一张主表和一张附表:即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和“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
填报顺序:“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
操作提醒:对于新增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只有“排污系数”的纳税人进行基础信息采集时,首先需要将“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表头填写完整,并点击“保存”按钮,其次再按照填表顺序依次填写并保存即可。
6.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表头中,录入排污许可证编号后,不录入排放口编号是否无法保存?
答:是的。
系统默认如果录入了排污许可证编号,“税源基础采集信息”模块的“排放口编号”不能为空。
7.“税源有效期起”和“税源有效期止”是否需要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答:不需要。
“税源有效期起”和“税源有效期止”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和排污情况选择,无需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8.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税源编号需要录入吗?
答:无需录入。
填列“税源基础信息采集”信息时,点击模块右下角的“增行”,无需填写“税源编号”,依次录入表中信息,点击“保存”,基础信息主表信息保存成功,同时自动生成税源编号。
9.同一排放口如果有多种污染物,如何采集税源信息?
答:在填列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时,如同一排放口含多种污染物名称,分别新增逐条录入,确保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及生产经营所在街乡信息一致,系统会根据录入信息默认为同一排放口,税源编号一致。
10.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需要采集所有污染物类别和名称吗?
答:是的。
该模块需完整采集该纳税人所有的污染物类别及污染物名称,根据排污许可证或纳税人污染物排放信息逐条录入,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11.采集污染物类别为水污染物时,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答:“污染物类别”为“水污染物”时,需选择“水污染物种类”。污染物名称为“pH值”的,需选择“征收子目”。
12.“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抽样测算”的纳税人需要采集税源信息吗?如何采集?如何申报?
答:需要。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抽样测算”的纳税人,填列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后(无需选择征收子目),无需填列对应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直接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在页面选项卡中选择“抽样测算计算”表,点击“增行”,录入“月份”后,点击“税源编号”选择税源,采集对应的明细信息(如建筑扬尘需要采集“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特征系数”;如“污染物名称”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需要选择“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其中注意“特征指标”为“餐饮业”的,“特征指标数量”为餐馆数量),随后点击左上角“保存”。返回“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选择所属期,勾选下方左侧“环境保护税”,点击“下一步”,核对完申报信息后,点击“保存”即可。
13.“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物料衡算”的纳税人需要采集税源信息吗?
答:需要。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物料衡算”的纳税人,需填列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但无需填列对应附表,直接进入“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下一步操作。
14.采集税源信息时,可以用模板导入吗?
答:可以。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及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和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四个附表均可使用模板导入数据。具体操作:在需要使用模板导入的模块,点击右下角“导入模板下载”,导出Excel表,根据模板填列所需内容,红色带*字段为必录项。填列完成后,点击下方对应的导入信息按钮,选择文件,点击“导入基础信息表采集信息”或“导入污染采集信息”按钮即可。
15.填列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和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四个附表时,需要分别保存吗?
答:需要。
四个附表填列完成后,均需点击上方“保存”按钮,谨防数据丢失;如未填列完整,可先点击上方“暂存”按钮,下次进入时可点击“暂存数据导入按钮”导入最近一次的暂存数据。
16.模块升级后,新迁移的污染物类别为“噪声”的纳税人,需要重新采集信息吗?
答:模块升级后,新迁移的污染物类别为“噪声”的纳税人,需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重新采集“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这一数据项。
17.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表采集之后,下一步该如何操作?
答:主表及四个附表的基础信息采集完毕后,需回到主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表”,点击上方“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弹出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页面,采集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
18.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增行后,双击税源编号为何没有反应?
答: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填列信息时,增行后,需先选择月份,再双击税源编号选择相应的税源信息。
19.“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点击勾选“环境保护税”,为何提示“所选申报表当前属期无可申报的税源信息”?
答:碰到提示“所选申报表当前属期无可申报的税源信息”时,可修改上方“税款属期”选项。可以选择按季、按次的属期,也可以选择“自选”,页面会增加“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数据项,手动录入属期。然后勾选下方“环境保护税”,点击左上角“下一步”,进入申报界面。提醒: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所属期为当天的选择“按次申报(属期为当天)”,其余按次的需选择“自选”,在页面增加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数据项里,手动录入所属期,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勾选和申报操作。
20.申报成功后需要修改排放量、浓度等信息的,如何更正申报表?
答: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上方“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模块,修改排放量、浓度等信息,“保存”后再进入【申报更正】模块,点击右上角“计税”,系统自动修改对应信息,点击“申报”即可。
20.如果采集了某一类污染物,但后期不再排放了,如何操作?
答:如果某一类污染物已经采集了信息,但后期不再排放,可以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选择“税源有效期止”,终止税源信息至停止排放的当月,点击“保存”即可。
21.如果“污染物类别”为噪声,且昼夜均超标的,需要录入夜间标准值吗?
答:需要。
基础信息表主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噪声的,需采集附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表中如“是否昼夜产生”为“是”的,还需填列“标准值——夜间22时至次日6时”。
22.【申报作废】之后,“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还会存在之前填写的申报信息吗?
答:会。【申报作废】之后,不会自动作废“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已填列的信息。如果对这一属期不再另行申报,则需要进入“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删除这一属期已填列的信息,否则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仍会带出这一属期的申报信息,并显示为“未申报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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