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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司分立需要走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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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分立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作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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