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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事项有哪些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85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结束,在之前已经介绍了关于汇算清缴的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那么,汇算清缴具体调整事项有哪些?该如何调整?

     

    1.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工资薪金以及福利

    1)工资一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实务中年末按照公司内控制度计提的奖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实际发放的部分,准予当年扣除。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 广告宣传费

    1)一般情况: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一律不得扣除。

    5. 利息支出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可以据实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6. 计提的坏账准备

    企业应收、预付发生的坏账损失,对于计提未发生的坏账,不允许税前扣除;在实际发生损失的年份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注意需要把相关的材料留存备查。

    7. 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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