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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公司章程变更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81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公司章程变更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是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则由其通知。

     

    3、股东(大)会决议

    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100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种类股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种类的股票。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5、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6、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

    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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