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流程:
股权并购登记程序:
(1)、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资产并购登记程序:
(1)、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3)、报审批机关批准;
(4)、公司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
(5)、领照人凭《设立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需要的资料:
内资转中外合资具体执行提交资料一般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执行,一般如下:
1、股权并购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资产评估报告;
(2)原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4)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6)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国有股股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8)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9)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10)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11)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
(1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已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13)涉及其他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的,提交相关的文件(比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监事、经理变更的,提交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2、资产并购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公司住所证明;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资产并购协议;
(9)资产评估报告;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2)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5)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1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国有企业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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