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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办公室工作制度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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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业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按照集团公司接待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的业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指会议组织、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业务合作、商务洽谈等公务活动。业务接待对象包括集团公司、上级有关单位,行业管理单位,各类金融机构,国内同类政府投融资公司,国内外业务往来单位、业务合作伙伴和重要来访客人,邀请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等。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业务接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业务接待的组织管理,包括且不限于接待方案制定、会议室安排、用餐安排、车辆安排、住宿安排、考察地点安排等。同时,指导、协调公司各部门开展业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业务接待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审批和财务制度,在工作中坚持严格标准、统一规范、严谨细致、务实节俭、热情周到、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业务接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部门组织实施。

    公司层面的业务接待,由综合管理部统筹协调,安排专人组织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给予积极配合。公司部门层面的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对口接待,必要时可由综合管理部进行资源调配和具体指导。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八条 规范业务接待审批流程。公司业务接待工作主要包括接收业务接待通知、组织实施、完成接待报销程序、接待资料归档等环节。

    如需要,公司接待部门应制定接待方案并按程序报批,根据需要提出拟请公司领导参加活动的建议。公司层面的业务接待活动,接待方案经综合管理部审核,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部门层面的业务接待活动的接待方案,报公司总裁审批。接待方案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接待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接待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费用报销,并完成接待资料归档工作。

    第九条 建立业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业务接待申请单》,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依次报公司分管领导、总裁、董事长审批,作为财务报销依据。业务接待结束后,如实填写《业务接待清单》。

     

    第三章 接待规范与标准

    第十条 就餐标准。外来一般业务人员在公司餐厅就餐,正常饭菜招待;公司有重要客人来访,由部门负责人陪同的,招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60/人(含烟酒饮料);由公司副总经理领导陪同的,招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120/人(含烟酒饮料);由公司总经理陪同的,招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150/人(含烟酒饮料);由公司总裁陪同的,招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200/人(含烟酒饮料)。接待如需饮用高档酒,原则上不得超过两瓶。

    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公司重要客人可以安排单间。住宿安排以协信威斯汀公寓和蓝海大饭店为主,如有特殊情况可安排其他酒店。

    第十一条 业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好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注重实效、有利于接待活动开展。同时,严格控制业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第十三条 业务接待应当热情周到,服务细致,展现公司良好形象,为业务洽谈提供良好氛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会同财务部,对全公司范围内业务接待工作情况、业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将业务接待工作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公司业务接待工作受集团公司纪检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并按照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虚报业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二)报销与业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三)扩大业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业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业务接待费的;

    (五)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因重要业务接待、重大商务活动等工作需要,业务接待费用超过公司规定标准的,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申报,依次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总裁、董事长审批。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强化过程监督,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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