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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辰信会计对于合伙企业注册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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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辰信会计对于合伙企业注册案例解析:

    财税资讯 

    一、业务案例

    张三与李四投资设立了智慧培训公司,张三占股51%,李四占股49%。注册时企业类型选定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实现利润总额200万元,2019年张三与李四计划将实现的盈利部分进行分配,如何纳税?

    二、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 GJ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GJ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案例及政策的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在实现利润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息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还得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即: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税后净利=200-50=150万元;

    税后净利进行分配应纳个人所得税=150*20%=30万元;

    张三和李四合计纳税80万元,税后收益120万元。

    假设:

    张三与李四注册的公司类型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合伙企业,那么,纳税有何区别呢?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本身不纳税,仅对经营所得,也就是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

    张三应纳个人所得税=200*51%*35%-6.55=29.15万元

    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200*49%*35%-6.55=27.75万元

    张三和李四合计纳税56.9万元,税收后收益143.1万元

    通过对以上两种不同企业类型、税率差异、纳税形式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有限责任公司是按企业纳税,而合伙企业是按自然人个人纳税,合伙企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增加的时候,每个投资者分得的所得越少,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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