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需先到工商部门进行名称查重,名称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组织形式可以选取“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二、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须填写以下事项
①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须填写申请人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② 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包括个体经营和家庭经营,其中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③ 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④ 经营场所: 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只能是一处。
三、场地核验
注册登记机关不会派出工作人员现场核验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地址,而是通过个体经营者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形式核验,即只对个体经营者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其真实性由个体经营者自己负责。
四、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上面会写明名称、经营者姓名、组织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号、发照机关以及发照时间信息。(注意,正、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拿到营业执照后须将正副本复印件提交给登记机关,副本工商部门会直接复印留档。(注意,最好你复印之后再交回登记机关,以免有些登记机关没有相应的复印机)
六、营业执照正本应当放置于个体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正本放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登记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会被罚款
七、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
八、取得营业执照30个工作日内
取的营业执照30个工作日内,须向经营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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