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在香港又称为”撤销注册“,由香港《公司条例》第六章第750条规定,撤销注册分为主动撤销和自动撤销,一般适用主动申请撤销注册。申请注销香港公司涉及两个主管机构:香港税务局和香港公司注册处。
申请条件
根据《公司条例》第六章第750条规定,获得公司注册处批准的条件包括:
1) 該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註冊;
2) 該公司仍未开始运营或经营业务,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3)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4)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5)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6)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动产;及
7)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需要资料
1) 商业登记证原件
2) 法定文件/周年申报表
3) 英文章程
4) 注册证书原件
5) 董事股东签字样板
6) 条形章或者原子章
注销流程
1)递交申请前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前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须处理完公司所有财产;
2)递交《不反对撤销注册申请书》(“表格IR1263”) 至税务局,可从(www.ird.gov.hk)下载;
3)税务局局长签发《不反对撤销意见书》;
4)获得《不反对撤销意见书》后三个月内,将《不反对撤销意见书》和《香港公司注册注销申请表》(“表格NDR1”)(可从http://www.cr.gov.hk下载)递交至香港公司注册处;
5)香港公司注册处审查:已停止经营业务,未结债务,公司所有资产(包括銀行戶口结余、车辆及物业等);
6) 香港公司注册处登宪报,如在公示期没有收到书面反对,便会向香港公司发出“撤销注册通知书”,告知该公司负责人该香港公司已经撤销注册。
注意事项
(1)须在申请前处理完毕公司的全部资产。
因为公司一旦解散,其名下所有财产(如有的話)將当作无主财物而归属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
(2)须在申请前3个月内无运营或经营业务,一般需要出具无运营申报。当香港公司未曾营业、没有购买过任何香港物业、银行没有任何资金流水的情况下,可办理香港公司不活跃申报,进行税务申报,或者委托香港第三方专业执牌会计师针对香港公司的基本情况,出具无运营审计报告,进行税务申报。
向税务局申请《不反对通知书》申请条件:
1) 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2) 公司将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3)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4) 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5) 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6) 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7) 该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
一般走完全部流程需要5-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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