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字发票适用范围
(一)平销返利
注:平销返利是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这种情况下应由供货方向商业企业开具红字发票,而不得由商业企业向供货方不得开具蓝字发票。
(二)折扣折让
主要是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
2、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
(三)销售退回及部分退回、应税服务中止
(四)开票有误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不得任意开具红字发票。
二、开具红字发票程序以及原发票是否收回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则原发票不必退回。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注:此处所述转出,大致属于税法概念;会计分录适用科目后面进行分析),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若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若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收到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则发票联及抵扣联应当退回
由销售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二)《信息表》校验
1、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
2、纳税人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校验。
(三)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凭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三、账务处理
其实简单,就是原分录以负数另写一遍即可;若跨年度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损益类科目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代替。例如:
(一)销售方分录
借:应收账款(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借:主营业务成本(负数)
贷:库存商品(负数)
(二)购买方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负数)
贷:应付账款(负数)
注:红字发票是对原先业务修正,并非发生新的法定不得抵扣业务活动,所以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负数)”即可,而非“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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