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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66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企业因为企业重组、破产、终止经营等情况,会发生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在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被清算企业层面的所得税问题。

    2.企业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股东层面的所得税问题(法人股东是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是个人所得税)。

    3.被清算企业职工取得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因此,对于清算期间,需要理解并注意:

    1.无论清算期间是否超过、小于或等于12个月,都视为一个纳税年度处理;

    2.一个企业如果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则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终止经营后则进入清算期间。

    3.清算开始日的确定,需要结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4.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间应该是自纳税人开始清算之日起至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注销税务登记日止。

    企业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一律适用25%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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