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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住所居民个人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58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应依法办理年度汇算。


      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期小提示: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培训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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