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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财产转让所得个税纳税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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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转让所得个税纳税期限规定: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情形规定如下:


    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个税依据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原值确认方法

      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确认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财产转入所得其他税种报税规定

      1、企业所得税

      如果转让股权的是法人(非自然人,注意:法人并非法定代表人)股东,则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其中)包括股权转移书据(证券交易另行规定,不含于此处),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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