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实务中】开票按照净额开票。
【账务处理】不需要单独做账务处理
【提醒】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建议通过商业折扣,避免增值税视同销售,可以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实务中】不能开红字发票,购买方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附税务局答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不需开具发票。
账务处理:
(1)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付清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财务费用
三、销售折让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1】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税务处理参考销售折让,会计处理不一样。
【提醒2】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账务处理: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应收账款 (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补充】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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