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一)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的条件:
1、有机构章程,内容包括:机构性质、名称、地址、注册资金及其来源和分配形式、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等;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业用途的、属永久性建筑的(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不含公摊面积)、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
4、有3名以上(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变更公司名称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2、变更经营地址的,新迁入地的场所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业用途的、属永久性建筑的(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不含公摊面积)、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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