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1.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按确认结果调账。调账日为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之日。改制企业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与账面净资产的差额。
2.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或贷:有关资产科目,贷或借:“资本公积——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科目。
3.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账面原值的差额,借或贷:“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账面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贷或借:“资本公积——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调整差额,贷或借:“累计折旧”科目。
4.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改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价值摊销的,根据该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计算的摊销额(折旧额)调整资产评估价值。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5、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目;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二、企业不良(实)资产核销的会计处理
1.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账户。各项财产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
2.尚未处理的潜亏和尚未弥补的亏损,借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待转销汇兑损益”。
3.按规定确认无法收回的账款,借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4.按规定核销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红字,借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
5.超过三年以上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按规定转作资本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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