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股东借款税法规定
一、股东是自然人,需支付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向股东(自然人)借款,如果有约定利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应关注借款和投入资本的比例。假如双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不受比例的限制。股东(自然人)借款约定利息的,在向股东支付利息时,应向当地的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城建税等。同时,公司应按照支付利息金额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将所开具的发票作为记账众多原创原始凭证。
二、股东是自然人,无需支付利息的税务空间处理如果和股东没有约定利息,则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征税范围简单归纳为: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劳务。但是,没有利息迅速腾达的资金借用仍存在关联方交易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而不是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率上浮20%计算扣除,且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因此不再执行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的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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