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作为商业实体,在其完成既定使命后,最好的处置方式,就是及时进行注销操作。但实际上,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中,除了依照正常情况注销有限合伙基金外,还规定了几种特殊的基金注销情形,包括:
1、无法庭命令解散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无法庭命令解散形式,可以看作基金的协议解散,其特点是基金合伙人依照基金设立时形成的相关协议(主要为公司章程)规定,在完成某些特定目标,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即宣告解散。这种基金解散形式相对简单,只要普通合伙人(或授权代表)在有限合伙基金解散后的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递交解散通知即可。
2、法庭命令解散
法庭命令解散顾名思义,是由法庭根据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命令解散该基金公司。通常引起这一情况的,基本都是由合伙人故意或持续违反基金成立时约定的协议或章程,且协商无效导致的。当法庭命令该基金解散,那么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在法庭命令发出15日内,将该法庭命令递交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存档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当法庭发出基金解散命令的同时,该基金在法律上也宣告解散。
3、申请清盘解散
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请清盘解散较为特殊,通常是在特定情况下,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散某特定有限合伙基金,则法院可根据该申请人的申请,将该有限合伙基金,当作非注册公司清盘解散。
4、法律命令清盘
法律命令清盘可以说是基金各种解散方式中最为严重的一种,这种清盘方式带有极强的强制性。通常是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有限合伙基金清盘。引发这种情况的,通常是有充分证据表明该私募基金正在为非法目的(或持续违反《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的规定)经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因此香港公司注册处长有权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将该有限合伙基金强制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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