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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接受捐赠的财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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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接受捐赠,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接受捐赠计入收入,另一类是接受捐赠作为资本金。
一、企业接受捐赠计入收入的财税处理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计入收入,一般会计处理如下。
(一)接受货币资产捐赠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接受捐赠资产和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银行存款(接受捐赠发生的支出)
应交税费(接受捐赠应交的税费,如契税等)
(三)接受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税法上,对于企业接受捐赠应计入应税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般来说企业接受捐赠会计与税法一致,即按市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捐赠作为资本金的财税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作为资本金一般是指企业的股东对企业进行捐赠,且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的情况。
(一)会计处理
在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规定,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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