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见的税会差异形式
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原则等方面会计与税务规定的差异,最常见的形式有如下几种:
(一)收入方面的差异
税务和会计对于收入有各自不同的定义,常见的差异有:
1.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务上却要确认收入
比如视同销售。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税法上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却要作为“销售收入”。正因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所以才出现了税务上的“视同销售”。
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差异,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的差异。其实,其他的税会差异主要也会涉及到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流转税的税会差异,会计处理上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应交税费”等,最终差异可能只体现在“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处,对于下一个会计期间基本没有影响。如“视同销售”的税会差异,会导致“增值税申报表”上应税销售额大于会计“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因此,涉及到流转税的税会差异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好处理。
2.会计上确认收入,而税务却不(免于)确认收入
比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是确认收入的,而税法上却因免税可以不确认收入。
3.收入在税务和会计上确认时间的差异
比如企业预收货款并开具了发票,在税务方面增值税就要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确认收入;而会计方面,则需要等到货物发出时才确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会计核算方面对于费用限制比较少,在“很可能”的情况就要确认,而不强调实际支付,也无具体的比例限制等。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有诸多限制,既有强调实际支出的,也有很多扣除项目是有具体比例限制的。比如职工福利费,税务规定必须是在比例限制范围内且已经实际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三)资产方面的差异
会计准则对于各项资产的计价都规定了各自的计量原则;税法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从税法的角度规定了其计量原则。在多数情况下,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但是,税务基于保证税收的原则,对于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一般比会计成本确认更加严格,有些情况下资产的初始计税基础会小于初始会计成本。
同时,对于资产后续计量,会计和税务规定也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准则规定了比较多的折旧方法,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都是可以的,同时对于折旧年限也没有给出确定的最低年限。总之,会计准则对折旧的限制是比较少的。而税务方面,对于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方法主要是直线法,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下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于折旧年限,按固定资产类别规定了具体的最低折旧年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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