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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三大误区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15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误区一 虚开普票不犯罪

上述观点完全是错误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照样有可能涉嫌犯罪。

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误区二 将富余票卖掉不犯罪

上述观点完全是错误的,把富余票卖掉赚钱一定比例手续费,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税务机关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误区三 介绍他人虚开不犯罪

上述观点完全是错误的,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照样有可能涉嫌犯罪

经常遇到从事会计或者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充当着介绍买卖发票的情况,不要以为你没有买卖,虽然你在中间仅仅是个介绍人、或者掮客的身份,其实你已经触犯法律了!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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