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二、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
1、原始凭证可以按照取得来源、格式、填制手续和内容进行分类。
(1)按照取得的来源不同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现金收据、发货票、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差旅费报销单、产品入库单、领料单
(2)原始凭证按照格式不同
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银行转账结算凭证。通用凭证的使用范围因制作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可以是分地区、分行业使用,也可以全国通用,如:某省(市)印制的在该省(市)通用的发票、收据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在全国通用的银行转账结算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按照填制手续和内容不同
一次凭证是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笔经济业务且仅一次有效的原始凭证。(收据、收料单、领料单、报销凭单、发货单、银行结算凭证等)
2、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因经济业务和经营管理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也称为原始凭证要素):(1)凭证的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6)经济业务内容;(7)数量、单价和金额。
3.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①记录真实:经济业务的内容、数字等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②内容完整: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③手续完备: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
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④书写清楚、规范,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⑤编号连续: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⑥不得涂改、刮擦和挖补:原始凭证如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通常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1)收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记账凭证。是登记日记账和相关明细账和总账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收讫款项的依据。
(2)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是出纳付讫款项的依据。
(3)转账凭证:转账凭证是指用于记录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是登记明细账和总账的依据。
2、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会计科目;(5)金额;(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与原始凭证的填制相同,记账凭证也有记录真实、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及时等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具体保管要求为: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
2.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
3.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4.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