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作为商业实体,在香港法律中亦被视作独立的个体(法人),因此香港公司可用自身名义,向其他商业实体及居民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以开展经营活动。
虽然商业活动中借贷行为稀松平常,但对于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当公司资产已经无法偿付债务时,仍需要相关法律予以支持,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无意或无力偿还债款,则可通过申请强制清盘,以保障自身利益。
具体来说,申请香港公司强制清盘,需要通过以下流程:
1、提起诉讼
香港公司法院清盘通常以诉讼形式展开,而提起诉讼的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香港公司本身(以公平偿还债务),公司债权人或香港公司需要委托合乎资格的律师提起诉讼请求。
2、发出清盘令
当香港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及时向香港公司破产署署长、公司股东及董事发出开庭通知,此时公司所有债权人也可出席。当各方统一意见(或法院)认为以清盘方式处理债务较为公平时,就会发出强制清盘命令,并委任香港公司破产署署长为临时清盘人,接管公司全部资产。
3、登记公司资产
当香港公司破产署署长接任公司清盘人后,会及时归集公司所有资产,并对这些资产进行妥善处理并将其转变为现金,以便在确认各方债权关系后,偿付给债权人。
4、召开债权及分担人会议
在公司清盘人召开债权及分担人会议前,所有与该公司有债务关系的债权人都需要提交债权证明表(包括追讨欠薪的员工),递交公司清盘人,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当确定公司变现后的资金、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人、公司实际负债情况后,公司清盘人就会召开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对赔偿方案进行商讨。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会议可能进行多次,直到确定出合乎各方要求和利益的分配方案,才会实际发放所欠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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