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必须 留意五个风险防控措施。
1、依据《国税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多个现象的通告》(国税发〔2009〕37花了7天时间)要求:归纳缴税公司不适合核定征收方式。因而,针对开设跨区域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其缴税方式和征缴方式理应妥当挑选 ,核定征收则没法可用归纳缴税,归纳缴税则不可核定征收。
2、依据《国税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难题的公示》(国税总局公示2012年第27号)的要求,依规按核准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司,获得的出让股份(个股)收益等出让财产收入,应全额的记入应税收入额,依照主营业务新项目(业务)明确适合的应税所得率测算缴税;若主营业务新项目(业务)产生变化,应在当初年度汇算清缴时,依照转变后的主要经营新项目(业务)再次明确适合的应税所得率测算缴税。
换句话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假如产生出让财产收入,无论财务会计上怎样计算,不论是赚钱或是亏本,均要以全额的收益做为计税基础,依照主营业务新项目适合的应税所得率测算缴税,不然将遭遇税收风险性。
3、针对一般记税方式记税新项目较多的建筑业企业,挑选 核定征收,有可能会多交企业所得税。这是由于,一般记税工程项目的进项税仅有获得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等合规管理缴税凭据方能抵税,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只跟开税票收益相关,不相干成本费,不管其成本产生是多少,缴税凭据获得是多少,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全是一个定量分析。
4、虽然核定征收方式下,建筑业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会再与税票等抵扣凭据挂勾,但从财务核算的角度观察,依据《会计法》的有关要求,申请办理经济发展业务事宜,务必填写或是获得会计原始凭证并立即提交财务会计组织。一部分建筑业企业,产生经济发展业务事宜,无一切会计原始凭证或立即以白条入账,存有违背《会计法》的风险性。
5、依据现行标准个人所得的有关要求,建筑业企业付款给本人的花费,仅有「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和「对事业单位的承揽、租赁所得的」这两大类所得的,不用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别的九类所得的,不管是不是归属于所得税的征缴范畴,建筑业企业均需执行代收代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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