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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几种特殊情况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29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水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同时对有些特殊情况作了规定。

     

    一、销售额不能扣除分包等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销售额不包含偶尔发生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的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四、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可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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