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认收入的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问题?
21年收到全部货款并开具全额发票,但是21年未确认收入,22年5月份完工交付货物,汇算清缴时提示有漏缴所得税风险,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做的话怎么做呢?是否需要改去年的企税申报表?账务上怎么处理呢?
解答:
会计确认收入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存在差异的,根据描述的问题,您的财税处理是正确的,不需要更改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或会计处理),也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只需要给税务局写一份说明(备用),说明增值税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的原因即可。
一.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描述,您们在2021年度没有将货物移交给对方,就不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时,预先收到了货款,构成了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您们在2021年度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而是应该在2022年度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二、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描述,您们在2021年度收到货款时就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在开票时产生了。
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2021年度,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2022年度存在差异的。
综上所述,您们的税务处理是没有错误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或更改。
对于税务风险预警,是系统根据开发票的情况来对照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收入,给纳税人起着一个提醒与预警作用,只要纳税人确信自己的税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可以直接忽略;后期如果税务局发现该问题的,有时也会打电话问询,企业只需要做出合理解释进行,必要时根据税务局要求写一份情况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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