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代销简介
1、委托代销的定义
委托代销是指受货物所有人委托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例如云货优选的代销模式。
2、委托代销的特点
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3、委托代销的类型:
①收取手续费的模式: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②视同买断形式:
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二、委托代销的涉税问题
(一)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税务处理的关键在于将该业务分解为委托方销售商品及受托方购进商品两笔业务。作为一般购销处理,只对购销业务征收增值税。
1、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
(1)收到清单日;
(2)收到款项日;
(3)货物发出180日。
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2、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执行,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发票的开具形式和内容
委托方按照协议价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受托方按照实际售价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其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按协议售价反映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属应税劳务,计征增值税。
1、代销业务收取手续费方式税务处理方式为:
①参照视同买断方式,将业务拆分成两部分,商品的购销业务和收取手续费业务。即委托方按照协议价向受托方开具发票,受托方按照同一协议价对消费者开具发票,同时受托方按照收取得手续费向委托方开具发票。
②此代销模式下,未销售成功时,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未发生转移,虽受托方面向消费者销售货物,实际为受托方销售委托方的商品。因此商品销售成功后,由委托方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销售佣金。
此模式广泛应用于互联网平台领域,
2、发票的开具形式和内容
①受托方为企业时:
一般采取视同买断的方式,委托方按照协议价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受托方按照同一协议价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受托方按照收取的手续费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受托方为个人时:
一般采取第二种模式,委托方按照协议价及实际销售价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受托方按照收取得手续费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个人开具发票的方式及承担的税点
个人根据身份证号登录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
涉及税种:
1)增值税:征收率1%
2)城建税:按照所处区域税率的50%征收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免税
4)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手续费收入的0.05%
5)印花税:适用购销合同条款,为含税收入的0.03%
总体税负费为手续费收入的1.5%-1.6%之间。
3、增值税及所得税的纳税发生时点类同与视同买断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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