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东产权交易所为例,需提交如下资料:
1、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国有/集体产权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标的企业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集体产权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3、出资人或批准机构关于企业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4、标的企业内部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5、经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6、转让方关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7、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
8、因转让导致国有不控股或不参股的,需递交由批准机构出具的改制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的证明;
9、国有企业整体转让或因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还需递交以下资料:
(1)涉及职工分流的,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3)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
(4)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10、中介机构出具的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资产评估的委托单位必须为转让方,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提交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11、产权转让后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12、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13、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14、转让方以及标的企业的章程;
1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委托单位必须为转让方);
16、《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
17、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转让方应提供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的证明文件;
18、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19、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资质证书、条件设置的解释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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