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预扣法是新个人所得税法为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而采用的一种扣缴方法,与旧税法下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方法有很大不同。关于累计预扣法,需要注意以下以点:
一、什么是累计预扣法
所谓累计预扣法,是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综合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一种方法,即以年度内截止当期的累计支付收入计算出累计应预扣税额,减去年度内截止上一期的累计已预扣税额,余额即为当期应预扣税额。
二、为什么要采用累计预扣法
2019年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年度内取得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年度终了由纳税人汇算清缴的征管模式。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扣预缴税额相等,就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否则纳税人就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补缴或者申请退还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扣预缴税额的差额部分。
在这样的征管模式下,预扣税款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关系到汇算清缴能否顺利高效开展,而最优的选择就应该是尽量与汇算清缴的税款计算方法一致,使年度内已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相等或者接近,以最大程度减少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人数,这样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由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年度应纳税额是以全年综合所得的累计金额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因此,税法将累计预扣法规定为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的一种计算方法。
三、累计预扣法的适用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所有综合所得时均适用累计预扣法。现行政策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以下三类所得时,适用累计预扣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
(二)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三)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四、累计预扣法的特点
在旧税法下,个人应税所得实行按月或者按次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果每月或者每次的收入不变,则扣缴的税款也不会发生变化。
但在新税法下,适用累计预扣法的个人应税所得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时,以累计金额作为每期的计税依据,且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当计税依据累计到一定数额达到超额累进税率的下一级距时,超过部分将适用较高税率,使得当期应预扣税额相应也会变大,造成了适用累计预扣法时“每月收入不变但税款会增加”的现象,这是累计预扣法最需要注意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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