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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企业需有效规避代扣代缴个税风险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40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支付方的法定税收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稍有不当,就会给企业带来法律及税务处罚风险,本文结合一个高法案例和一个税务稽查案例梳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情形以及个税计算,帮你化解个税代扣代缴风险。

     

    一、多扣个税未缴纳的法律及税收风险

    (一)多扣个税未缴纳的法律风险:公司多扣员工个税131元,法院判决公司赔付员工5万8!

    案号:山东高法(2019)粤民申1332号

    某公司从员工王某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完税证明实际缴纳金额相比多扣了131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替员工王某依法补缴,也未将多扣个税退还员工王某。因此该公司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员工王某工资中多扣款项少缴税行为,实质上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故王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高法判决: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金额为王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数额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8,750元。

    这是一起真实的因多扣个税而未代缴的惨痛的案例,那么该公司已扣个税没有缴纳还会有税收方面的处罚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少扣少缴个税的税收风险:

    2014年,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辖区内某制造业企业实施了立案稽查。稽查人员详细核对该公司的工资表、明细账以及用工合同等资料后发现,该公司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非由员工个人负担,而是由公司全额负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会计处理上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科目。该公司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发给员工的不含税应发工资,未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工资收入后再计算缴纳个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90万余元。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了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最终,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补了该公司少缴纳的已扣个人所得税90万余元,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69万余元。

     

    三、如何正确代扣个税

    (一)哪些个人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所得包含九个税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对于这个九项所得,只有经营所得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剩余八项个人所得都需要支付方在付款时代扣代缴个税。

    (二)如何计算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八个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特许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4、稿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8、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这五项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定要注意减除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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