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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离任审计常见问题汇总及解析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10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离任审计是指高级管理人员(“ 高管”)离职时,企业对其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所进行的、主要涉及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及履职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三个方面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活动。作为对高管任职期间工作表现的评价、责任的划分和追究、经营业绩的明确等行为的主要依据,离任审计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离任审计有哪些类型

    (一)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离任审计

    (二)任期离任审计和破产离任审计

    (三)任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应该审计什么?

    1、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这里的收支,在一级政府可以表现为财政收支,行政部门表现为经费收支,事业单位表现为事业经费的收支,在企业单位则表现为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要素概念上的收入和支出,以收支来表达,可以概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的动态情况,实际是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会计资料载体所反映出来的经济活动。

    2、资产、负债和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里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也是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按会计要素概念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这是结合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确认一个时点的静态结果,确定离任者管理的资金状况的真实状况即所谓的家底,使得离任者交个清楚,接任者接个明白,这是交接双方所关心和要求的,这个时点原则上应与领导离任时点一致。

    3、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较多,审计人员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全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因此,只能选择与收支及资产、负债、权益内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这个审计应从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入手。

    4、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的划分是不可缺少的,而经济责任的划分,应结合上述三项内容的审计来进行,如果存在违纪违规问题、损失浪费问题、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控制失效,就应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人在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否则,就解除其责任。在确定审计内容时,审计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如财务评价指标以外的其他非经济指标,如计生、党建等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不应列为审计内容。

     

    离任审计实践中的问题

    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离任审计通常时间较长,企业在人事管理中常常被离职人员的离职手续的办理与离任审计的衔接问题所困扰;另一方面,由于离任审计属事后审计(即在高管离任时或离职后进行的审计),审计结论作出后的责任追究也存在一定难度。

    为了帮助企业明确离任审计与离职手续办理之间的关系以及离职高管相关法律责任追究的方式等问题,笔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尺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处理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企业能否以高管“未完成离任审计”为由限制其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提前一定期限(以下简称“提前通知期”)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辞职权)。该辞职权为形成权,在劳动者单方解除通知(辞职报告)有效送达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提前通知期满,劳动合同即解除,而无需经用人单位同意。

     

    企业能否以高管“未完成离任审计”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离职证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未完成离任审计”不能成为企业不出具离职证明的理由。现行司法实践中,企业以员工“未完成离职交接”等理由拒绝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的,企业主张的理由均未得到法律的支持。

     

    事后审计的特点决定了其作用的局限性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在被审计人离任时,或者离任后进行的审计,对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发生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减少损失,不能有效地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由于是事后审计,不便于管理部门及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不利于改进工作、加强管理 ;由于离任审计是在人事部门确定被审计人升职或调任后进行的,实际上,人事部门是在没有全面了解被审计人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其依据是不充分的,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如果在离任审计时发现重大问题,再改变决定,将会给各方面带来被动。

     

    时间跨度长,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在进行离任审计时,要对被审计人整个任期进行审计,少则两三年,多则三五年,有的甚至十多年,审计期间跨度大,由于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了变化、人员变动、业务量大等原因,加之受审计时间短、审计人员数量少等的限制,不可能审计得过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经营者的业绩,尤其不能揭示其短期行为

    目前的离任审计只注重经营者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成了各项任期目标,而忽视了其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对本单位长远发展和未来获利能力的影响。其短期行为对被审计单位的今后发展极为不利,但现行的离任审计对这种情况并不能给予充分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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