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凭证:
1.购买货物、服务,接受劳务、受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或单位开具的发票。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或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因此铁路票据也可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使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5.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及附加,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税收缴款书。
6.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局代收凭据。
7.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8.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从2019年起税务局代征社保费后就会变成税局的代收凭据)。
9.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0.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11.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2.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13.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14.支付给境内单位和个人的非应税项目又非政府部门收取的,如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以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以及已签订的合同为收款凭证,并附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15.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该国规定的合法凭据或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6.支付的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发票抬头是本企业的,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附相关合同协议;如果发票抬头不是本企业的,则以发票抬头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附相关合同协议。
17.支付的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外部凭证抬头开具的是本企业的,以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附相关合同协议;如果外部凭证抬头开具的不是本单位,则以外部凭证抬头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附相关合同协议。
18.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如果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附确认分割单、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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