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定义: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需准备资料:
1.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项目计划、研究开发费用预算等);
2.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报告(立项背景、目的意义、研发内容、技术创新、研发进度、预算明细、参与人员及职责等);
3.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4.研发明细账目(研发明细账、研发多栏明细账等);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三、税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重点:
1.房屋租赁费、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2.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保险、研发成果的分析、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等费用不可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
3.研发产品不成形的能否看到实物,成形的是否销售,无实物或直接销售的产品对应的直接投入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与研发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列支研发费用,如与研发活动无关的燃油费、车旅费、招待费、办公经费等;
5.研发人员、外聘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6.企业经营地与注册地是否相符、研发场地是否与生产经营混同、研发项目是否与企业经营范围相匹配,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
7.企业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8.企业内部研发人员应缴纳社保且工资正常申报个税。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7] 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 99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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