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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企业无形资产出资的常见问题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94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无形资产出资的常见问题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权益的无形资产。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权益的无形资产。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一般来说,无形资产出资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两个程序。

    第一个程序是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经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的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收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具有的实现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

    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如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企业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所涉及的收入部分进行调查,确保无形资产在收益期内实现了评估的收益价值。

     

    第二个程序是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实践中股东用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形,我们应关注的要点有:

     

    一、无形资产产权归属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关注职务发明的问题,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问题,即是否存在高估,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的问题。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自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三、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问题,即是否经过评估,中介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在合伙人所有出资中,以无形资产出资为最虚,它的价值也是最难以量化。例如2007年三鹿商标价值150亿,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爆发,这个商标被浙江三鹿实业有限公司以730万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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