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时候只变更了工商注册信息,没有到税务局做税务登记变更,后面的法定代表人虚开了一堆的发票跑了,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被税务局认定为高风险,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这时候想起来找税务局喊冤,说虚开的事情自己不知情,不应该把他列为税务黑名单。
问他为什么不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他振振有词地说他变了工商注册信息啊,既然三证合一了,那税务登记信息他认为就不用申请变更了,并指责是税务机关懒政,不和工商互通信息。
三证合一是一项政府提速增效的好事情,难道税务机关真的是像纳税人说的懒政,不作为吗?让我们先看一下相关文件怎么规定的?
一、变更税务登记的主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二、总局对三证合一后的管理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三、现有的对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章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四、律师建议
转让空壳公司很有可能被虚开发票者利用,所以变更工商登记后一定要及时变更税务登记,否则前法定代表人被税务拉了黑名单,吃不了兜着走就把自己害惨了!建议在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后才公章等资料交给新法定代表人。转让公司一定要完全和彻底,否则风险随时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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